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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学生辍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制度。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
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将德育、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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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招生办法、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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