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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鉴定人、调查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除了上述人不能作证外,知道事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验等状况。因此,举报人自然可以做证人。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的各种证据。严禁用刑事供应和威胁、诱惑、欺切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还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第六十条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原则上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更为适宜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有必要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不予立案举报线索的,可以决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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