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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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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首先,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应该是一个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期间,同时这个期间对债权人来说,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如果保证期间很短,保证人的义务在期满后会自动消失,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在保证期间的规定中,由于不同的交易或者债务形成性质的不同,保证期间的规定也不同。法律规定中要求,如果债权人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否则,法律不予以支持。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上,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保证人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过了保证期间,在没有其他条件的规定下,保证人的义务就会自动消失。 其次,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从字面来理解,保证人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仅仅是在保证期间,其实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旦超过了保证期间,并不完全意味着保证人的义务就会自动消失。即使消失,也需要条件,即当债权人没有通过法律手段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就会消失。如果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向保证人提出权利请求,保证期间就会中断。为了保证人的利益,一般会通过法律的一般规定,来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尽快结束保证人的义务。 第三,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但是一般认为约定期间要优于法定期间。它的基本意思是,约定期间在适用上是对法定期间的一个重要补充,如果当事人各方有约定,那么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就要服从于约定期间。 保证期间指的就是根据当事人各方按照事先约定或者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而从债务人的角度讲,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限。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若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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