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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受理经济案件后会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立案。公安机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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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警察立案后,将进行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取证。二、拘留、逮捕现行犯罪嫌疑人等强制措施。第一部分,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现场调查搜查等。第二部分,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经调查,办案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并决定结束侦查活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局是否撤销案件,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在刑事立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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