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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
租赁期间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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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协议未详细规定房屋内部电器设备责任归属且承租方无故意行为导致家电受损的情况下,修缮费用将由出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需根据租赁物的特性合法使用租赁物,若因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则承租方无需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方仍需履行对租赁物定期维护和修理的义务,除非双方另有共识。 在房屋租赁期内,若租赁物出现电器设备故障,承租方若拥有该设备,则应对其进行修复;出租方若拥有该设备,则应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说明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七百一十三条表示,当承租方需要维修租赁物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七百一十四条说明,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日常维修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承租人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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