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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殊涉外交通事故的,交警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按照我国的规定进行,也可以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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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处理涉外事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地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出国:(1)有犯罪嫌疑(2)有未结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出国(3)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出国的其他情况。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责任认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依据《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的,应当将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境外临时来华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得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收集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通过外交途径转交给其所在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外交部门。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交通事故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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