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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
盗窃数额累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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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品的数额应按以下方法计算:(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确定的,要区分情况,根据作案时当地同类商品的价格,按照以下核价方法,按人民币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目第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按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买价格计算,但作案时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四、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大牲畜中等价格计算。五、进出口货物.货物,按本项目1规定的方法计算。六、金、银、珠宝等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未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金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被盗当天公布的外汇销售价格计算。8、不属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或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金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计算;销售赃物的金额高于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的,盗窃金额按销售赃物的金额计算。手机销赃数额,按照减去裸机成本价计算。10.知道是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用的,盗窃金额按合法用户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缴费减去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11、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后自行使用的,盗窃金额按本项目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行使用的,盗窃金额按本项目9、10规定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以下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无论是否可以立即兑现,都是按照票面数额和事件发生时应得的.奖金或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交易平均价格计算。2、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经确定,可以立即兑现,如活期存折、到期定期存折、已填写金额的支票、无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单等。,根据票面金额和事件发生时应得的利息或可提取货物的价值计算。如票面价值未定,但已兑现,则按实际兑现的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的,可作定罪量刑情节。不能立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可以立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业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金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3)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4)同类大宗被盗物品,业主以多种价格购买,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物品中等价格计算。(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破坏的,不能追回或几次转手,原形式被破坏的,应当根据业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及提供的有效凭证及被告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6)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买的商品,应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按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十)陈旧、损坏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照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次品,按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冒、劣质、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规定办理,按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诉,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一次盗窃在一年内的,应当累计盗窃数额。(十二)盗窃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损失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盗窃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进行套算,与人民币套算美元汇率中间价;(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可以核实的,盗窃数量可以按照核实数量计算;盗窃数量无法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平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前六个月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用量计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设备,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显示的电信设备;使用设施的,按照合法用户支付的费用确定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和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缴费减去被盗,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五)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出售的,按照赃物销售金额确定盗窃金额。盗窃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金额的,损失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金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盗窃金额应当按照票面金额、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计算;(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盗窃金额按照兑现部分财产价值计算;未兑现,但业主不能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盗窃金额按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6、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7、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8、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9、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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