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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关系。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处理机制,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民申请交换,补充居民身份证,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按照这条规定,可以申请异地办理身份证的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读、居住的公民。相貌特征发生很大变化,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公安机关不接受居民身份证的异地申请。
居住证办理完成以后,公民满足异地身份证办理条件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直接用于申请办理异地身份证的。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具体是否可以立刻用于办理异地身份证需要咨询当地户籍部门为准。 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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