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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治病所需的基本用药、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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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农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 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 1.1万元。 2.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政策依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五条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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