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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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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被告为共同被告,依法追加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祥云支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祥云支行”)为第三人,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银行祥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单元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彩云路北侧商住楼第××单元第××层的××室单元房出售给原告,房价为3744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6日付清了购房款。被告仲于2013年3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签订合同时被告仲尚未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双方约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仲不得将上述房屋设定抵押。
本院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对证据1-6及证据7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8,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邮政快递寄件人联加盖有邮局收寄公章,结合原告提交的电脑查询收件人凭证及原告庭后提交的从邮局影印的签收回执影印件,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26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故对证据8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 综上,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两原告系夫妻。2012年6月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诸暨市店口镇“状元名府”5幢2单元020402号商品房,总计房款607693元,并定于2013年5月31日前交房,同时合同约定: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则支付自房屋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47693元,天然气初装费2750元,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诸暨支行办理了36万元的住房贷款按揭手续,履行了其余36万元购房款的付款义务。2014年6月30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开始交房。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被告于第二天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2014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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