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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
、如果原材料是定作方提供的,那么,即便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有损耗,明显不合理。当然,是否提供保证金,属于双方自由协商的范畴,法律上没有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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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或证件:①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载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②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权利承受的证明文件。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有: 1、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包括银行认可的收入证明等; 2、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订立借款合同,一般应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收养人需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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