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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家庭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接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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