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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
这个可以约定,原则上受转让方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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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未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据此,乙在甲公司的本职工作任务是开发节能新技术,乙辞职后一年内在丙公司开发出的节能新技术仍属于甲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本律师认为你的问题中的“技术转让”应该包括软件技术转让或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根据你所称的“软件技术”的具体内涵和状态会有所不同,具体为:如果软件技术分别处于技术秘密、专利申请、专利已获授权,则分别对应前述的几类具体技术转让合同。 另外,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
对于专利技术而言,是可以转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需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通常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当受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即构成违约,让与人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要求解约并要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受让人不付款,转让人可追责解约 实践中,受让人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并不少见,这时让与人一般都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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