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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申请人的身...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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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目前程序法当中只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15天,但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时间超过45天的这种案子也不是没有,毕竟特定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还是需要对审查起诉的结果负责的,所以真的需要延长的话,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专利信息可分为以下五种信息,即:(1)技术信息:在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专利文献中披露的与该发明创造技术内容有关的信息,以及通过专利文献所附的检索报告或相关文献间接提供的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技术信息。在权利要求书、专利公报及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文献中记载的与权利保护范围和权利有效性有关的信息。其中,权利要求书用于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是专利的核心法律信息,也是对专利实施法律保护的依据。其它法律信息包括:与专利的审查、复审、异议和无效等审批确权程序有关的信息;与专利权的授予、转让、许可、继承、变更、放弃、终止和恢复等法律状态有关的信息等。(3)经济信息:在专利文献中存在着一些与国家、行业或企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反映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趋向和市场占有欲。例如,有关专利的申请国别范围和国际专利组织专利申请的指定国范围的信息;专利许可、专利权转让或受让等与技术贸易有关的信息等;与专利权质押、评估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可以看作经济信息。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对专利经济信息的监视,获悉对方经济实力及研发能力,掌握对手的经营发展策略,以及可能的潜在市场等。(4)著录信息:与专利文献中的著录项目有关的信息。例如,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中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专利的申请号、文献号和国别信息;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和/或授权日信息;专利的优先权项和专利分类号信息;以及专利的发明名称和摘要等信息。著录项目源自图书情报学,用于概要性地表现文献的基本特征。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既反映专利的技术信息,又传达专利的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5)战略信息:经过对上述四种信息进行检索、统计、分析、整合而产生的具有战略性特征的技术信息和/或经济信息。例如,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基础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所给出的技术评估与预测报告和“专利图”等。美国专利商标局1971年成立的技术评估与预测办公室(OTAF)就是专门从事专利战略信息研究的专业机构。该机构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陆续对通信、微电子、超导、能源、机器人、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等几十个重点领域的专利活动进行研究,推出了一系列技术统计报告和专题技术报告。这些报告指明了正在迅速崛起的技术领域和发展态势,以及在这些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和公司。这些报告是最重要的专利战略信息之一,它是制定国家宏观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制定技术研发计划的可靠依据。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按照《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允许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措施。强制许可措施是对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的一种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许可: (1)《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批准这种强制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请求必须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已具有实施条件;第四,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必须出具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根据《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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