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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具体如下:(一)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
1、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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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财产分割的,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7、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1。勘验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6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申请扣押船舶的、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0元;5、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四、行政执行案件;(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2;5;7、裁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每件交纳100元;4、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每件交纳100元;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按百分之三交纳。(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鉴定费。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五百元,照下列比例交纳、申请执行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涉外)、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按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按实际成本收费,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申请债权登记的、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1,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五、公证执行案件,按百分之二交纳,按百分之一交纳。(三)海事海商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争议金额的;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非诉案件一;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公告费,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案件申请执行费用计算(一)申请执行案件。三、调解书案件,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4;(四)财产案件、仲裁案件1
它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区别则主要表现在: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而诉讼则实行公开原则。 5、审级不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综上所述,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特点为:1、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庭组成方式以及其它具体程序,可以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2、仲裁程序简便、灵活,期限比较短,处理纠纷的速度较快、成本较低。3、仲裁不公开进行,开庭审理的环境比较宽松,保密性强,可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避免影响商业信誉。
第一,启动的前提不同。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第二,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第三,管辖的规定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第四,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五,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六,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总而言之,民事诉讼和仲裁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可是,仲裁庭出具的仲裁结果和民事法院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并没有差别,只要仲裁裁决结果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对方不执行的,也是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延伸阅读:劳动仲裁收费最新规定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怎么写哪些不能仲裁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形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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