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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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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质押权人和出质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担保范围;以及担保的方式和时间。
答: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但是需要注意,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有违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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