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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公房租赁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提供的房籍资料不一致的,由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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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二、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
1、对于已经登记的私房,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在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以外的房屋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2、对于末经登记的私房,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有批准文件的,以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准文件末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材料(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出具的证明等)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管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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