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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五)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过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
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1、闯红灯、2、随意变道和掉头;3、占用非机动车道;4、在人行道停车;5、逆行、酒驾和醉驾;6、和其他机动车抢行、抢道;7、超速、超重、车身超长;8、疲劳驾驶;9、不按规定打远光灯;10、强行加塞、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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