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根据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对患者进行侵权的行为。绝大多数为故意,少数为无意的“习惯性侵权”。何为故意,不主动地履行医疗义务、为了金钱利益而对患者实施诸多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利用患者的无知进行欺骗、故意隐瞒医疗风险、对患者提出的疑问采取隐晦回答等的行为则为故意。何为“习惯性侵权”,根源在于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对应该让患者了解的医疗内容采取“患者不问,我也想不起来说”的态度等。具体侵权手段:1.不必要的检查:例如轻微的感冒也要进行抽血化验。2.不必要的手术:很多疾病都可以用保守疗法治愈,例如阑尾炎、一些良性肿瘤、肌瘤等。3.手术侵权:在进行手术之前故意隐瞒手术风险、手术措施、手术后果,骗取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有很多医生在介绍医疗风险等情况时会采取一句话概括的方法,并不是将手术风险明确地写在手术同意书上供患者斟酌(有些手术同意书上的手术风险是明确印制出来的,而有些则是空白的需要医生手写的,而手写的就容易被医生钻空子),随后便急切地要求患者签字,而患者作为一个外行根本想不到其中的猫腻和风险。医生的这种行为已经彻底地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如实告知医疗风险”。再有,医生不将可选择的医疗方法、措施告知患者而擅自选择,这很可能造成患者不必要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4.麻醉侵权:麻醉风险有时远远大于手术风险,而且麻醉同意要单独签字,但很多麻醉师不履行义务,不对患者本人进行麻醉风险阐述而是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后直接让其家属签字,患者家属如果不明就里的话,就被麻醉师钻了空子。麻醉同意书上一般都明确地写明了麻醉风险,这是与手术同意书不同的一点,但是鉴于医疗术语的专业性,患者对麻醉的风险还是不能完全的理解;同理,即使手术风险明确地印制出来,患者也不能完全理解。这就需要医生进行主动的讲解,不主动讲解即是不履行义务,而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是依赖于医生主动地履行义务的,所以医生不履行义务即为侵权。患者首先由于对医疗知识的不了解,不能主动有效地了解医疗风险;其次对医生有忌惮心理,因为大多数医生对患者的询问多会不耐烦,所以患者顾虑到医生的不耐烦会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对一些敏感问题也不方便询问,但这不能说患者不问医生就没有侵权,因为法律首先规定了医生的义务。
(1)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2)医疗过失造成3名以上患者人身伤害的。(3)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影响很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难以处理。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12小时内迅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3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