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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设置并且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值班。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可以与公安、消防报警电话建立联动机制,随时接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未设置相应的水上安全设施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和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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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的;(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专业搜寻救助的船舶和航空器从事与水上搜寻救助和抢险救灾无关的活动的;(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特殊情况未立即执行指令的;(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水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协调和指挥的;(五)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退出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六)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水上搜寻救助相关善后工作的。
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妨碍现场指挥人员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协调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批评和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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