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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
在竞争作用下,可以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同时由于利益动机的影响,同样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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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倾销等。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竞争的行为。那么,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有什么呢?请看下文
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职能和职责 我国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其对地方政府的隶属性、依赖性,使之难以承担反对行政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如果执法机关不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在办理案件中难免地方政府的压力有法难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加强监督检查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当监督检查部门在遇到来自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干扰执法时,应及时将案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和上级政府备案,并以上一级机关的名义共同办案;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办案、上级督办等方式进行。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应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不作为的惩处条款,使搞地方保护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赋予并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监督检查权、询问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等权力。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另外,还应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解决相关法律肢解、竞和、冲突、滞后的问题 目前单项立法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监管和发展。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查处利用广告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等案件中,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使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许多条文形同虚设。 反不正当竞争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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