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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4、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商业秘密所相关的侵权责任包括有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从获取的渠道看商业秘密称其为秘密也就在于从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取,它与其他工业产权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的获取渠道上是保密状态,它的存在状态也是一个保密状态,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无从得知。一旦成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点。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应有可应用性。即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区别与专利、商标之处就是它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或国家执法机关以及民间组织加以保护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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