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基本原理,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表现如下: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如下: 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根据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按照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金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业秘密受侵权责任法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给受害人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取得的利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8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