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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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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1)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2)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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