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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已支付全款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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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已支付全款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买方已经付款后没有办理过户,买卖双方的责任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不承担事故责任。 (2)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过户发生事故的,如果车辆状态正常、手续齐全,没有脱审;则原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则原车主有连带责任。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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