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买卖车辆已支付全款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出现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责任。车辆属于不动产,买卖双方完成车辆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行驶和营运受...
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为实际支配车辆的买车人。即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要是出卖人将车辆交付给了买车,人便完成了所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回复明确如果车辆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付了车辆,就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因此,要追究陈冬梅的责任,必须对所谓的协议书进行鉴定,如果属于伪造,陈冬梅就应承担责任。信丰作为赣州赣B74060客运班线经营人,司机与其存在挂靠关系,信丰应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通常,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把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综合起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但是,如果车辆存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