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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已经...
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为实际支配车辆的买车人。即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要是出卖人将车辆交付给了买车,人便完成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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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正确,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原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则原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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