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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受到下列:(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二)限制业务范围的;(三)责令停止...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XX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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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募集人的单个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募集人分期发行次级债的,应当合并作为一次次级债适用前述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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