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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权的转让方式

2025-01-15
实际出资是指股东在取得股份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或等价物,或者虽然没有支付全部价款,但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的价款或等价物的行为。如果股东没有支付任何价款或等价物,那么他们实际上没有出资,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故意隐瞒自己没有出资的事实真相,或者虽然股东没有出资,但受让人相信他们已经出资,那么受让人可能会受到欺诈,这种情况下,未出资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股东和受让人都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股东已经出资,那么这种股权转让就是有效的。此外,如果受让人自愿承担股东未出资部分的出资补足责任,并且这种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有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那么这种行为也是被允许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或更多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或者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那么应该遵循这些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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