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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不执行的,如果还没到履行期限的,则另一方只能催告或与该当事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届满的,则可要求该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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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不执行的,如果还没到履行期限的,则另一方只能催告或与该当事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届满的,则可要求该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但对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除外; (二)采取补救措施 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赔偿损失 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定金责任。
1、签了合同不想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就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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