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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案,涉及到学校责任方面的问题,你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学校也应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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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管理虽有不当,但与学生死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严格来说,校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19岁的学生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谢某离开学校后未到校上课,学校未通知其家属,在管理上有欠缺的地方,但是,学校并无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通知家长,学校的管理瑕疵并不会导致学生死亡。 另外,学生死亡的地点是在家里,学生回家后,学校即不再承担对其管理的义务,也无须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样的回答很残酷,虽然学校在管理上值得反思,但法律可能无法支持学生家长的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且打架事件发生于学校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鉴于学校未尽到相关的监护管理义务导致该事件发生导致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你说的情况学生在校住宿,学校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责任,没有尽责,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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