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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开发商最怕的4大问题

2021-11-20
当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开发商最怕承担高额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或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通常称为一房两卖),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售,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购房主体质量有问题或者开发商延期交房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赔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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