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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公示催告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原因必须...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1]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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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票据法和“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却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如民诉法的第193条指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础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里是使用了一个“可以”而不是“必须”的字样。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指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释”的第24条指出:“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这二条规定来看,也只是说明了法院必须受理票据公示催告,而没有说明公示催告的管辖必须或应当归属于哪个法院。而在“解释”的第6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条也只有这一条可以说是对票据纠纷诉讼的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但也只是对票据失票后救济中的两种方式即公示催告或诉讼中之一的诉讼管辖带有强制性,虽然说公示催告也应该是诉讼中的一种程序,但“解释”中毕竟是将公示催告与诉讼并列进行表述的,正因为这种法律上对票据灭失后的救济方式的表述不确定性,也就导致了票据灭失后,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管辖上的不规范。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失票人需持下列手续到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 ①主体证明: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组织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证明其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果经办人是单位工人,需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则还需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遗失票据的复印件,如有粘单,粘单的复印件也要提供; ③公示催告申请书; ④失票人与近期的上一手之间票据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如买卖合同); ⑤如票据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说明; ⑥出票行或付款行出具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有的法院要求,可去出票行或者付款行直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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