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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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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允许减免;(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减免或免除权利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部门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室、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除征收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消失住宅而重新购买住宅的,适当减免或免除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免除权利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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