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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一、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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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一、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二、护理费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六级伤残的定级原则是:“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即停工留薪期后的六级伤残职工,不具备护理条件,不享有护理费。但六级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中至少一至二项不能需要帮助期间,可以护理。一般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派人和支付护理费均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的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同情形护工标准,也有省市规定有具体标准的。对此,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护工费停工留薪期和伤残鉴定后不同。rr一、停工留薪期r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请人护理。r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的,参照当地护工水平,比照同类情况办理。rr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护理r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r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rr三、护理条件r根据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r《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rGB/Tr4.1.5生活自理障碍r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r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r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r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r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r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r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r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r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r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由此可以看出在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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