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看情况。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 1)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
看情况。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1)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
需要承担。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