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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 1)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
看情况。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1)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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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不实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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