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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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