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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二)公共...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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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业主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三)从业人员十人以上的;(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XX及其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升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消防队队员;(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四)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五)、(六)、(七)、(八)项所列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四)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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