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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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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第二,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在起诉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而在审判阶段被认定的非法证据不能被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明确了禁止采取的非法取证手段。法律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去获取证据均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
第一,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对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的排除。理论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否应当排除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效力予以限制,即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究竟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尚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解释。第二,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尽管控方承担对被告方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主动启动这一程序,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第三,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犯罪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同样承担证明该证据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第四,明确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根据两个《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以上内容,确立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这一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侦查人员到场,也保证了其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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