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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国务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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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 2、《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 2、《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1.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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