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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法集资”出纳是否是共犯?

2021-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收取代理费、利益费、返利费、佣金、佣金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职位和职能分工。如果是现金出纳,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建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三个:1。两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2、共同意思,即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们的专业术语称为具有相同犯罪意识和意志的因素。三、共同行为,即共同做坏事,这里的做坏事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亲历亲为,而是对于推动犯罪过程是否做出了必要的贡献,如教唆、帮助等。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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