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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年质字第号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出质人(以下简称丙方):(1 )(2) (3 )为了确保甲、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丙方已收到并阅知且全面理解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乙方依主合同与甲方所形成的债务提供票据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借款,本金数额为。二、甲方在 年 月 日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至 年 月 日。三、若上述借款期限不超过汇票到期日。四、丙方应当在甲方交付借款同时向甲方交付票据,并办理背书。五、借款利息总计 元,在甲方交付借款同时由乙方提前支付。六、乙方不得提前还款。若乙方提前还款,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提前还款日之后的预付利息即视为乙方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权利处置费等)。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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