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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
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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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不能,必须是用人单位。国务院发布修正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工伤保险: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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