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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的处罚方式: 由两名以上交警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处罚人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被处罚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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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者处200元以上罚款、暂时扣除或吊销汽车驾驶执照的,应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适用一般手续作出处罚决定,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以下手续实施:(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作记录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记录中明确记载(二)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形式通知当事人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通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不应当在记录中明确记载(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交通警察的处罚部门签字的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照、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者盖章的,交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以书面形式或者笔录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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