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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交通事故一般程序适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2021-10-0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者处200元以上罚款、暂时扣除或吊销汽车驾驶执照的,应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适用一般手续作出处罚决定,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以下手续实施:(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作记录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记录中明确记载(二)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形式通知当事人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通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不应当在记录中明确记载(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交通警察的处罚部门签字的处罚决定的处罚部门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照、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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