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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食品药品是假一赔十,对于您这种情况适用假一赔三,如果三倍不足500元按五百元赔付。您可以先与商家协商或者找网络平台调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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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至于物业有没有义务对此进行修复处理等,应当依照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物业公司的职能来确定。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业主可以采取三种方法解决:1。与开发商协商。由于房屋是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因此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基本的担保责任。开发商必须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适合业主居住。因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业主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提供维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若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难以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则业主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质量监督部门将督促和要求开发商说明房屋质量,并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投诉的过程,或者在协商或者投诉失败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房屋质量是违约责任,法律对房屋质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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