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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若不成则: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精神,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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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户口迁入投靠的,必须有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才能办理; 2、在房东(户主)没有迁移户口的情况下,其他户内的成员,是无法迁入户口的(没有被投靠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1要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拆迁部门协商解决。 2要具体分析,一般是继承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该经过公证的遗嘱,当继承条件发生时(被继承人死亡),则你就可按照遗嘱上的内容进行操作,如果该遗嘱中写明继承人就只有你一人,则不需其他人到场签字办理过户.2.其他几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对于你父母的拆迁所得,他们是没有权利分得的,如果他们强行取得,你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收回该财产.但是,如果他们也是房屋的权利人,则对于他们自己的份额,他们仍有权利取得,因为对于该部分权利,他们并没有放弃,而只是放弃了对你父母部分权利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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