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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
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市和区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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