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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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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风险提示:签订黑白合同的风险防范: 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应当尽量避免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得不签订所谓“黑合同”或者已经签订了,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有不同的策略。 (一)发包方 1、如果不是为了压价等原因,可以尽量将中标合同的价格报低,以避免将来承包方主张以中标合同结算的风险; 2、不要作如下类似约定:“招投标结果是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因为该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承包方 1、尽量争取中标合同备案; 2、中标合同备案时,应当要求拿到备案合同的原件,以避免出现己方对备案合同内容不了解的情况; 3、无论有没有签黑合同,一定要保证工程验收合格。
一、合同价款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价款计算方法。这只是根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想的状况所达成的意思表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结算价款是施工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价款的约定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确定的价款。结算价款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工程合同价计算的大致规定如上,望采纳。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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